(2016)浙021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郑国才、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才,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才被执行人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5603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9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瑞晋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32×××84的存款人民币1018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