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秦雪与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雪,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3号原告秦雪,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锦丰公司5号厂房三、四、五层(四层)。法定代表人李振亚。委托代理人魏青,女,汉族,1958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秦雪与被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5月23日。二、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2015年9月22日。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双方庭审时确认为人民币5,340元;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以原告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5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因原合同于2015年5月22日届满,被告决定与原告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被告。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告知书》,该告知书中注明“本人要求在未签署《劳动合同》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待公司解决此项争议后,本人再行解决与公司《劳动合同》签署事项”。被告提交了一份记录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下午13时40分的《谈话记录》,该次谈话的主题是“关于与公司员工秦雪续签合同的事宜”,在该书面记录中,秦雪明确表示已经知道合同续签的事宜,并同意在2015年8月21日下班前对于续签合同给公司书面答复,但秦雪表示想了解公司何时可以对未签订合同这段期间的问题有处理结果,公司答复称将在8月底前给出处理意见。原告在庭审时称该次谈话发生在其当日提交书面《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告知书》之前。后秦雪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发出《病假工资补发申请》和《补缴社保通知单》。现被告称口头告知了秦雪续签劳动合同与解决病假工资、补缴社保、解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事宜等问题不属于同一问题,但秦雪仍以上述问题不解决则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拖延签订合同,故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则称自己一直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不签,也没有对原告提出的疑问给予任何答复,故认为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此外,庭审时,原告还称自己质疑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降低了原告的工资待遇,具体表现在工资条中从2015年4月份开始,工资结构中有一项200元(其他)被取消,且将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合并,导致其病假工资被多扣,最终导致原告的薪资待遇被降低。被告则称被取消的200元原本就是没有写在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餐费补贴,后来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而将全公司人员该项补贴取消。五、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需支付。从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和《谈话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履行了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同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截至2015年9月21日,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事实,故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导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原告称2015年8月20日下午先谈话,后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告知书》。那么根据《谈话记录》的内容,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原告知晓了被告愿意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2、原告同意在8月21日下班前答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3、对原告在谈话中提及的问题,被告承诺在8月底前答复,对此原告是知道的。而谈话后,原告在后来提交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告知书》中却表示要求在解决未签署《劳动合同》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的争议后,再行解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这两项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即原告本来是知道续签劳动合同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是并列的两件事(因为谈话记录中原告同意答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的时间要早于被告承诺答复其疑问的时间),但后来原告还是以书面形式表示,要将解决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的问题作为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分析,本院对于庭审时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事实上,原告称自己一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是被告不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告知书》后,又重新提交过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将解决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的争议作为前提条件的声明。相反,原告在2015年9月7日又提交了《病假工资补发申请》和《补缴社保通知单》两份文件,庭审时也称其认为被告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这些也都可以证实被告所称,一直对于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存在异议的人是原告而不是被告。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刻意降低了原告原劳动合同的待遇,而从被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5年9月21日已经满一个月,因此,被告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能认定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六、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处理。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七、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9月25日。八、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4,621.37元;2、从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852.48元;3、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额人民币900元;4、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10.13元;5、2015年9月份被扣发的工资人民币205.49元;5、补缴个人社会保险未足额部分。九、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852.48元;2、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105.49元;3、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病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32.26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补缴个人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部分;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48,060元。十一、其他: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出起诉。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雪支付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852.48元;二、被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雪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105.49元;三、被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雪支付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病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32.26元;四、驳回原告秦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沁 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书记员 张 雪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