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邢相光与刘克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相光,刘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邢相光,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克菊,女,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邢相光与被执行人刘克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9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