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铁岭市阖瑞科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陈铁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阖瑞科创商贸有限公司,陈铁峰,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阖瑞科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铁峰。被执行人:杨丽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铁峰在X支行账户X内存款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铁峰在X行账户X内存款X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杨丽娜在X支行账户X内存款X元;四、冻结被执行人杨丽娜在X行账户X内存款X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铁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