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7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尧奔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尧奔,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7794号原告李尧奔,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华,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9-5号,注册地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法定代表人宋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文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尧奔��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尧奔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被告北京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阚文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李尧奔起诉称:李尧奔系北京文化公司股东,持有北京文化公司10000股。2016年7月26日,北京文化公司发布2016-104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北京文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涉案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同日,北京文化公司发布2016-105号《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称北京文化公司涉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同意北京文化公司与自然人贾XX、张XX、孙XX签署《北京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北京文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与贾XX、张XX、孙XX共同投资成立北京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碗娱乐公司),并占大碗娱乐公司成立后总注册资本的20%。大碗娱乐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为贾XX出资35万元占股35%,孙XX出资25万元占股25%,张XX出资20万元,占股20%,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20%。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却只有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于980万元计入大碗娱乐公司资本公积金,相当于以50元每股的高溢价出资,其他三位股东则是1元每股的价格出资,但没有相关评估报告支持,涉嫌利益输送,变相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应该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虽然大碗娱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亦应该适用该规定。该规定体现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不等价出资,就意味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形同虚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用“同时不等价出资”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条款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的来源和用途,不能随意安排。根据北京文化公司报告,其2015年的利润为2122.46万元,上述980万元不合法的公积金占了公司去年利润的46.17%。而大碗娱乐公司作为新公司,未来发展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北京文化公司1000万元的投资存在较大缩水的可能,严重损害了全体北京文化公司股东的利益。京西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混淆了股东出资和经营管理贡献的概念,如果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且由于该股东的身份、名誉、地位给���司带来了效益,公司可以予以重奖或高薪,而不是一开始就少出资多占股份。当前,证监会已叫停暴风科技高溢价收购明星刘XX参股的公司,2016年7月14日深圳交易所发布公告严控“明星证券化”、201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抑制资产泡沫的市场背景下,北京文化公司却绕开监管,通过本次董事会决议,制造了新的资产泡沫,变相进行利益输送,是错误的。各位董事明显违反了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此外,由于北京文化公司的过错导致李尧奔指出了律师费32000元,北京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李尧奔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北京文化公司涉案会议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的决议无效;2.赔偿李尧奔律师费32000元;3.北京文化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李尧奔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6年9月14日资金对账单;2.2016年7月26日北京文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3.2016年7与26日北京文化公司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4.2016年6月14日董事会批准修订的北京文化公司《公司章程》节选;5.委托协议、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发票。北京文化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李尧奔的诉讼请求。李尧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案决议作出时和本案诉讼中其具有股东身份;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但此处的违反应参照合同法理解,是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违反任何规定都无效,本案董事会决议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有效;大碗娱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应适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股同权的规定,有限公司具有较强人合性,股东可以约定股权的具体情况;公平原则只是法律原则,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系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法律亦规定了相应的后果,即股东补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公积金的规定亦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恰好说明北京文化公司的部分投资作为资本公积金是有法可依的;李尧奔认为董事违反勤勉忠实义务没有证据支持,且也不构成决议无效的法定理由;本案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均无瑕疵,符合北京文化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且李尧奔与代理人李学军系父子关系,不认可双方存在收费及委托关系。北京文化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6年6北京文化公司公司章程;2.北京文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文化公���企业信用信息、《上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北京文化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北京文化公司、李尧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认可,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北京文化公司系于1998年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李尧奔持有北京文化公司1万股股份,庭审中李尧奔称其多年来反复持有和出售北京文化公司股权,此次的1万股系自2016年年初开始持有。2016年7月26日北京文化公司发布2016-104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称:涉案会议于2016年7与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北京文化公���拟与自然人贾XX、张XX、孙XX签署《大碗娱乐公司合作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与贾XX、张XX、孙XX共同投资成立大碗娱乐公司,并占大碗娱乐公司成立后总注册资本的20%。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大碗娱乐公司,将会增强北京文化公司在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财务带来积极的影响,使公司在影视文化行业快速发展,从而更好地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核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2016年7月26日,北京文化公司董事会发布2016-105号《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内容包括:涉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贾XX、张XX、孙XX签署《大碗娱乐公司合作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与贾XX、张XX、孙XX共同投资成立大碗娱乐公司,并占娱乐公司成立后总注册资本的20%;公司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42274.57万元,净资产为101085.65万元,净利润为2122.46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商事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方基本情况:贾XX,女,艺名贾玲,著名相声演员、喜剧演员,发起并创立了酷口相声;孙XX,男,青年喜剧编剧;张XX,男,专业投资人;拟设立公司名称为大碗娱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宗旨和目标为背靠股东优质的娱乐圈资源以及丰富���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喜剧创作、IP研发、一人管理和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投资等综合业务,通过喜剧创作、IP研发、艺人管理、影视综艺制作、投资,形成一套垂直产业布局,打造未来中国首家喜剧独角兽公司。最终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立后的大碗娱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贾XX出资35万元,占股35%;孙XX出资25万元,占股25%;张XX出资20万元,占股20%;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20%;协议主体甲方为北京文化公司,乙方为贾XX,丙方为张XX;丁方为孙XX;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贾XX、张XX、孙XX共同投资成立大碗娱乐公司,并占大碗娱乐公司成立后总注册资本的20%。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大碗娱乐公司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向大碗娱乐公司开设账户汇款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余下部分计入大碗娱乐公司资本公积金;乙方、丙方、丁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大碗娱乐公司在银行开设对公户后7个工作日内向大碗娱乐公司开设账户分别汇款35万元、20万元、25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乙、丙、丁不可撤销的承诺全职在运营公司工作最少五年(自运营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起算),如提前离职,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离职方收购其于各方持有的运营公司股份,其中甲方股份的收购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入股条件(即1000万元)或按届时运营公司市场估值确定的甲方所持股份对应的价格中较高的标准执行;股东期间,各方股东要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与运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鉴于甲方系从事影视娱乐传媒领域业务的上市公司,其不可避免的将从事与运营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各方同意对甲��履行本章义务作出豁免;本次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公司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公司影视文化业务的发展,使北京文化公司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好地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16年9月16日,李尧奔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邦律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请求法院认定北京文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无效;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办案差旅费为20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合计32000元。2016年10月5日李尧奔向永邦律所支付律师费32000元,永邦律所于2016年10月7日向李尧奔开具了金额为32000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庭审中,北京文化公司主张李尧奔与永邦律所的合伙人李学华系父子关系,不认可双方存在真实的委托合同关系。李尧奔认可其与李学华的父子关系,但表示这种关系并不影响委托合同关系的真实有效。另查,北京文化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北京文化公司2016年上半年期末总资产为4420330770.98元。庭审中,北京文化公司表示其总资产已达到44亿多元,本案董事会决议涉及的金额只有1000万元,属于董事会决议权限范围,甚至无需召开股东会。李尧奔认可董事会有权就1000万元的投资做出决定,但认为2015年北京文化公司的利润只有2000多万,1000万元已经是大笔支出。如果投资不当将会对公司及股东权利造成巨大损失。庭审中,李尧奔主张本案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系直接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没有直接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本案中,涉案董事会决议事项,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该议案内容为北京文化公司与其他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大碗娱乐公司,应属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范畴,董事会有权就此作出决议。关于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决议事项是否有效的问题,李尧奔认为决议无效,其理由包括:一、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价的规定;二、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三、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不足的补充等规定;四、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的规定。��院针对李尧奔的理由逐项分析如下:一、李尧奔认为涉案会议决议违反同股同价规定。本院认为,大碗娱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故大碗娱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东出资和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李尧奔关于北京文化公司对外投资应同股同价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李尧奔在庭审中坚持认为涉案会议决议违反公平原则。本院认为,李尧奔所称之违反公平原则,系认为决议的内容,北京文化公司与贾XX、孙XX、张XX共同投资,出资多,占股少,是不公平的。对此,本院认为,北京文化公司董事会基于对上述贾XX、孙XX、张XX艺人所具有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的���资决策和投资安排,属于正常的商业投资安排,属于商事行为,本院不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商事行为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即便投资行为具有风险亦不能认为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故本院对李尧奔的该项无效理由不予采纳。三、李尧奔认为涉案决议违反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不足的补充等规定。本院认为,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议,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的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至于大碗娱乐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是否存在违反违反法律规定,因涉及到案外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四、涉案会议决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积金用途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均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两种公积金均属于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不属于同一个概念。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由投入其资本本身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溢价、股票溢价、法定财产评估增值或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北京文化公司的1000万出资,其中980万元作为大碗娱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并未违反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涉案决议通过的投资议案仅规定了980万的性质系资本公积金,并未约定其用途,故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积金用途的规定的情形。本院对李尧奔主张涉案决议无效的该理由不予采信。另,李尧奔强调董事会各董事未尽到勤勉尽责的忠实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还直接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对于该项主张,本院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属于另外法律关系,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北京文化公司答辩称李尧奔在决议作出时和诉讼过程中具有股东身份的意见,首先,李尧奔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其次,北京文化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亦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李尧奔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北京文化公司的涉案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尧奔要求北京文化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尧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尧奔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