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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颜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第2078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詹良君,临海市白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某甲。原告颜某与被告詹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青卫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颜某及委托代理人詹良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颜某起诉称: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后来双方来往不密,认识不到三个月,××××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詹某乙。生育儿子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被告性格开始变化,长期参赌,对家庭不顾不问,拒不承担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正月十二日,被告采取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并且被告还拒绝支付医药费,双方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詹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詹某甲未作答辩。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詹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应认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1份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