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友红、魏小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友红,魏小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40号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吴友红,被申请人魏小重,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139122.57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友红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一期D4栋2单元7层02室房屋。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友红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一期D4栋2单元7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建筑面积:244.2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