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亚辉、付忠岐、赵洪文、赵福成、刘素兰、袁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亚辉,付忠岐,赵洪文,赵福成,刘素兰,袁桂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03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红哲,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赵亚辉,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付忠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洪文,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福成,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素兰,女,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袁桂红,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亚辉、付忠岐、赵洪文、赵福成、刘素兰、袁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