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0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