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尚怀、原平市大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怀,原平市大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张尚怀。委托代理人郑尚田。委托代理人李瑞平。被告原平市大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未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治。原告张尚怀与被告原平市大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尚怀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尚田、李瑞平,被告原平市大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康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村委研究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于1995年承包了本村中河河槽人工造地3.9亩,承包后原告动用推土机、人工,把承包的砂石地整平,让砂石地变为水浇地,并签订了中河淤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砂石地用水不得走南五干渠,不能影响南五干渠正常浇地,被告另开渠口做进水工程,让砂石地淤后变成水浇地。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承包费,被告将承包地经营权给原告耕种,但被告收取了承包费后,一直未给原告开渠口、做进水工程,让原告承包的砂石地失去了洪淤的机会变为旱地。原告也找过有关领导,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至今也未做进水工程,原告苦苦等了20年,也就种了20年的砂石地。这20年来水浇地变为旱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解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承包合同一份合同;2、本村秦所怀、秦满才、茹计堂、秦申龙、石付田证明材料各一份。被告辩称,承包合同约定中河淤地用水不得走南五干渠,不能影响南五干渠正常浇地,村委会给原告开渠口做进水工程,村委会没有及时做工程客观原因是时任村长不久辞职,继任村长没几天重病身亡。但主要原因是在这期间原告一开始便从南五干渠进水浇地,首先违约的是原告,此后二十年内原告已习惯性地无论清浇洪淤一直利用南五干渠。原告也没再提出做进水工程,如此二十年内相安无事。因为该承包地位于上游,条件优越,早已淤成良田。原告非但没有吃亏,相反获益非浅。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原告张尚怀中河淤地得到很大收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村委会没有赔偿义务;中河淤地早已成为好水地并非原告诉称,耕种了二十年砂石旱地,无论从土层、地质、庄稼长势与相邻的良田基本没有区别;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二年,该合同期为二十年,早已到期并村委会将该地收回转包。本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权早已丧失。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本村康云田、张田礼、秦永宽证明各一份;2、本村村民代表签字的证明材料一份。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河淤地合同,承包费一次性交清,承包期20年。合同还约定:(一)被告将中河地按西排号第一块3.9亩承包给原告张尚怀,承包费1200元,承包期从95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二)中河淤地按老水地配水浇灌;(三)中河淤地用水不得走南五干渠,不能影响南五干正常浇地,被告给另开渠口,做进水工程;(四)中河淤地承包期满后归集体,原有工程必须保护完整;(五)原告在承包期内有继承权和转让权,承包期内不负担任何摊纳和粮油征购任务及农业税;(六)此合同一式叁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从即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信守。合同履行中,原告依合同一次性交纳被告承包费12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另开渠口,做进水工程。原告一直利用南五干渠水浇地,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原、被告的承包合同已于2015年2月10日到期。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原告依约交纳承包费后,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另开渠口,同时,原告也未能信守合同,一直利用南五干渠水浇地,被告也未提出异议。由于原告未能提供遭受损失的客观的、准确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尚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张尚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宇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