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特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景其屹、刘瑞兰与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33号申请人景其屹,男,汉族。申请人刘瑞兰,女,汉族。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的委托代理人景宝富,男,汉族。申请人高建,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高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宏远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高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由申请人高建向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赔偿景宝云(系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的长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参与处理景宝云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等共计312000元,其中,已先行赔偿56000元,余256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主张民事权利。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景其屹、刘瑞兰、高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