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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肖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肖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327号原告梁肖刚。委托代理人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东观镇财源路。负责人杨文燕,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肖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肖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肖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7元,减半交纳12563.5元,由原告梁肖刚负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