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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世霞与孙月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世霞,孙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万世霞,女,198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月华,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世霞与被执行人孙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案款31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