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世霞与孙月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世霞,孙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万世霞,女,198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月华,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世霞与被执行人孙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案款31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