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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国芳与浙江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芳,浙江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31号原告:杨国芳,无固定职业。被告:浙江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77699351A)。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A座5-6层。法定代表人:陈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若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芳诉被告浙江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杨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