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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史凤菊与邱绪强、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凤菊,邱绪强,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596号原告史凤菊,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邱绪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濮阳市。负责人刘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凤菊诉被告邱绪强、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濮阳快客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凤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凤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凤菊承担。审 判 长  兰 晓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郑修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