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盛树弟与盛庆、王志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树弟,盛庆,王志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86号原告盛树弟,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盛庆,男,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志桃,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树弟与被告盛庆、王志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树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居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