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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XX荣、黄天学、杨某某与赵烈均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荣,黄天学,杨某某,赵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875号申请执行人XX荣,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黄天学,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0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杨萍,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烈均,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875号XX荣、黄天学、杨某某申请执行赵烈均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要求评估拍卖赵烈均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