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冷祥生与谢正谷、谢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祥生,谢正谷,谢萌,杨旭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冷祥生。被执行人谢正谷(曾用名谢正国),江苏唐音××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萌,江苏唐音××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旭中。冷祥生与谢正谷、谢萌、杨旭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一、被告谢正谷、谢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冷祥生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利息566.67元(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杨旭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冷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冷祥生负担250元,被告谢正谷、被告谢萌、被告杨旭中共同负担1100元。”因被执行人谢正谷、谢萌、杨旭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正谷、谢萌、杨旭中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冷祥生与被执行人谢正谷、谢萌、杨旭中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谢正谷、谢萌、杨旭中截至2016年4月6日尚欠冷祥生81472.67元。此款由谢正谷、杨旭中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15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6472.67元。二、本案执行费用1122元由谢正谷、杨旭中负担”。申请人冷祥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曹 涌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聆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