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基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936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正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基霞,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基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