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339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徐赛香,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先行提起离婚诉讼,并已立案审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