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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余秀女、吴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余秀,吴国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细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慧红,职员。被告吴余秀女,女,1949年4月5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B)。被告吴国祥,男,1965年9月1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B)。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余秀女、吴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