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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聚友与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聚友,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78号申请人李聚友。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韦萍,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李聚友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东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开始执行。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本案随并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9号003幢、006幢、008幢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会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西执字第00378号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人李聚友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东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开始执行。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本案随并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9号003幢、006幢、008幢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自动解封。三、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