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邓绍红与王梦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红,王梦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444号原告邓绍红,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梦芹,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原告邓绍红与被告王梦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邓绍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绍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绍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绍红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