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国占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国占开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占开。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占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二上诉人住所地及网络服务器均位于北京市。本案所涉及的“搜狗搜索”的办公地点及服务器亦是存放在北京市。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