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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施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40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冯云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张圣根,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译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