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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春海、吴进龙与郭永新返还原物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海,吴进龙,郭永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马春海,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吴进龙,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霸州市。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新(曾用名郭泽),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海、吴进龙诉被告郭永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海、吴进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海、吴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海、吴进龙负担。审 判 长  王 瑜审 判 员  赛 汗人民陪审员  胡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