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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881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余某,教师。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胡志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余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3年2月1日生大女儿余洋洋,××××年××月××日生二女儿余佩涵。2013年7月30日,生儿子余天保。2015年7月14日,余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只对二个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而对儿子的抚养问题没有处理。现要求儿子余天保由张某抚养,不要求余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余某、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离婚;证据二、《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余某、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离婚时,只对二个女儿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处理,而对儿子的抚养问题未作处理;证据三、(2016)鄂11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余天保系余某、张某的儿子及其出生情况。被告余某辩称:余天保系余某、张某夫妻的亲生儿子,二人离婚时对儿子的抚养问题未作处理,张某要求抚养儿子余天保,余某表示同意。被告余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余某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余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3年2月1日生大女儿余洋洋,××××年××月××日生二女儿余佩涵。2013年7月30日,生儿子余天保。2015年7月14日,余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只对二个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而对儿子的抚养问题没有处理。2016年4月6日,张某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余天保系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夫妻的亲生儿子,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二人在离婚时对儿子余天保的抚养未作处理,现原告张某要求儿子余天保由张某抚养,不要求被告余某承担子女抚养费,且被告余某也同意儿子余天保由原告张某抚养,故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儿子余天保由原告张某抚养教育成人,余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