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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邹添祥与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添祥,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邹添祥,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出口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063491142。法定代表人李铭华,总经理。原告邹添祥与被告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