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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许仁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催字第21号申请人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法定代表人许仁法,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8429480,出票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出票人平湖市黎想时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新塘羽绒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2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