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92号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香晖园香雪阁侧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鲍官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雪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杰,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44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申请人宋杰亦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华乔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