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2民初361号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李*。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后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且被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就殴打原告。现原告已经无法忍受与被告一起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原告为了摆脱痛苦的婚姻,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打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2月离家与被告分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彼此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诚恳的态度,耐心沟通,互谅互让,以适当的方法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对方的理解,夫妻感情是会和好的。故此婚姻,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