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继平与岳光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平,岳光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101号原告吕继平。被告岳光梅。原告吕继平与被告岳光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光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被告承包汶南东村部分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雇用劳工进行工作,双方约定了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未支付。2015年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86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岳光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承包汶南东村部分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汶南劳务市场吕继平农民工工钱13860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正欠款人:岳光梅2015年1月14日1825487****”。该欠条欠款人处及欠款数额均有被告岳光梅的指印。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2016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3860元的事实,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放弃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吕继平劳务款人民币138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岳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