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丁玉灿,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2-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代表人吴建裕,行长。被执行人丁玉灿,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俊,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玉灿、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791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丁玉灿、吴俊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6号702室房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本案涉及抵押权,首封法院同意将该房产移交本院主持拍卖。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