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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5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韦加友申请执行余克刚、余治成、胡华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加友,余克刚,余治成,胡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5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韦加友,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余克刚,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余治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余克刚之父)。被执行人胡华春,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余克刚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5285.8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克刚有货车和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余克刚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扣押被执行人余克刚所有的货车一辆三、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