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博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飞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博,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董博,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辛庄**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飞飞,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陈庄村***号。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3)德城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董博申请执行王飞飞(2016)鲁1402执恢字第117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