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2民初29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后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高某乙。婚后初期的二三年里,原、被告感情很好,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被告多次与不同异性同居。2014年2月4日,被告与其他异性出走,原告多方找寻未果,同时向利津县公安局陈庄镇派出所报警。被告时至今日没有音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被被告完全破坏,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的抚养依法判决;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分割;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高某乙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利津县盐窝镇××中学×年级。原告提交利津县盐窝镇盖西村村民委员于2016年1月4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自2014年2月4日离家至今,现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暂由原告承担,在本次诉讼中对财产不作处理,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二年的时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自2014年2月起离家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至今已两年有余,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自被告离家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导致其实际上无法行使抚养权,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不要求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对财产进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高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高某甲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伟人民陪审员 薛希让人民陪审员 韩明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