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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张德永确认合同有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德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88号原告张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德永,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张德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需要先行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案外人刘岩松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