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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1292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玲,女,1960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福海赵艳玲申请执行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艳玲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2015)川民初字第02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