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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杨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杨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752号原告马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杨佐生,男,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杨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开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新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