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孙以林与刘树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林,刘树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471号原告孙以林,居民。被告刘树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以林诉被告刘树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树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以林撤回对被告刘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以林负担。审 判 员 徐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潇潇书 记 员 王 巧书 记 员 咸军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