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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小兵与方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兵,方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769号原告叶小兵。委托代理人刘孝飞,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兵与被告方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