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式平、林海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式平,林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式平,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林海江,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式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海江在(2016)浙0226执130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海江银行存款70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