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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赛维(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67-1号申请执行人赛维(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218-219室。法定代表人徐夔,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绿色产业基地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赵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仓储服务费用841939.8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0元、公告费4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