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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92号原告王国军。委托代理人裘伟淼、陈莹,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应关水,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虎,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诉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国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军撤回对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王国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