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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玉娥与吉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被执行人吉某某,男。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7民事调解书,确定吉雪艳由魏某某抚养,吉某某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20个月的孩子抚养费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某某的4050元予以划拨,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18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小 江审 判 员 程 建 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