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中华、沈中秀与被告付荣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中华,沈中秀,付荣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37号原告付中华,男,生于1949年8月12日。原告沈中秀,女,生于1949年7月13日。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荣华,男,生于1973年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中华、沈中秀与被告付荣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中华、沈中秀于2016年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中华、沈中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55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