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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青与陈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青,陈洪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陈 长 青 与 陈 洪 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03号原告:陈长青,现住:前郭县。被告:陈洪斌,现住:长岭县。原告陈长青与陈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长青诉称:2011年4月12日,我买陈洪斌的房屋,但陈洪斌没有依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故诉来法院要求陈鸿斌办理过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陈长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