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明发与李淑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发,李淑萍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萍,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彭阳县。上诉人徐明发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4)彭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明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明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明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明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红审 判 员  王 彤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