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广玉与武国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玉,武国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14号原告姚广玉,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武国海,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玉诉被告武国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民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