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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广玉与武国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玉,武国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14号原告姚广玉,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武国海,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玉诉被告武国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民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