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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善平诉姚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平,姚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姚树勇,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善平与被执行人姚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树勇纳入失信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子文 来自: